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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华南农办〔2012〕44号

撰写时间:2017-12-01      来源:华南农业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于上述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是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党群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校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挂靠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对难以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由学校保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同意,交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期间暂缓公开。

第六条 学校建立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有关信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校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第七条 学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公开办应及时与信息发布单位联系予以澄清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名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内容;

(三)申请时间、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学校秘密和不利于校园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

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学校网站、校内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公共查阅、资料索取、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机制。采取散发意见卡、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等形式,积极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定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含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放置在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为使学校信息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相关单位分工做好下列信息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信息公开办负责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会议记录、工作报告、总结文件等;

(二)校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信息公开方面的材料;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学代会、团代会有关信息公开方面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省教育厅举报。学校监察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保密审查人员对应否公开信息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当成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已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由档案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