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校办规章

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3〕94号

撰写时间:2017-12-01      来源:华南农业大学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学校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农办〔201244号)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具体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四、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 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且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 尚处于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4.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解密后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及学校的安全稳定。

(三)对尚未定密级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执行第六条第(二)款的审批程序。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主动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二)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工作程序:填写《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各单位初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备案。

(三)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提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保密委员会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难以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应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交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期间暂缓公开。

七、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办法,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八、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九、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