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校内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公章、钢印,校行政领导签字章、方章,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公章,以及校内其它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华南农业大学”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铜质。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及其它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下属的系、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由各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先送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方可启用。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单位公章,应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或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除校办公章外,各单位的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一条 使用本单位行政公章,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单位正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校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行政公文的用章,按《华南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交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八条 需办理特殊通行证的教职工、学生,或因工作关系来我校的校外人员,需办理边境通行证或特殊通行证,须先向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核,最后经校办主任批准,方可加盖校章。 第十九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职能部门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审定,并由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一条 纵向课题的科技任务、合同书按常规程序用章;横向课题合作协议须按《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办理用章。 第二十三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校章的,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方可盖校章。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分别按《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七条 校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人和校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华农大(办)字〔1996〕第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