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学校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顺利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行政督办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由校长办公室执行。 第三条 督办工作应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坚持专人负责、分级承办、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学校决策的新经验,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上级、本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的重大决策、决定及办学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及有关专项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经学校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各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基层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经学校领导批示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处理落实和督查督办; (七)其它应列入督办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办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五个环节。 (一)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流转后,由校长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需明确承办单位(含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督办形式(口头或书面)等。涉及重大或复杂事项,应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定。 (二)立项:确定办理意见后,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办登记表》,以备存查。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督办通知书》的形式,把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交办环节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对于发放书面督办通知书的事项,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签收手续。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采取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措施,适时加以督促催办。催办、查办的过程与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尤其是对于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呈报学校领导进行研究,并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须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并做好反馈工作。同时,应将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各种有关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凡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在督办工作的管理方面,分管校领导应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应为督办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 (二)检查制度。在督办工作过程中,校长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密制度。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参与督办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及办复结果。 第七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抓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办工作,认真落实督办要求。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督办人员在开展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办之中,边督办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五)凡列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八条 各单位每周要对承办的督办事项进行检查、清理,确保督办事项顺利办结。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必须在时限到期前办理延期申请,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明确具体完成时间,报校长办公室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转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督办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对不负责任、办事拖延、相互推诿等原因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依据《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8〕5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