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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7〕97号

撰写时间:2017-12-01      来源:华南农业大学

第一条  根据我国《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实现依法治校,加强对学校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规范学校内部所属部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内部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等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报请学校审批,经校领导授权由学校统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事项的权限范围内,方可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禁止校内所属部门、学院未经学校委托授权,擅自以学校的名义或者以本部门、本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内部所属部门、学院经批准以学校名义订立、

履行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岗,代表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就合同文本的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完成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合同方面法律咨询事务;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对有关合同文本的管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合同签订的主要程序。

(一)科技合同

  1.技术合同

分横向科技合同和纵向科技合同两类。

横向科技合同是我校与外单位(上级部门除外)或个人合作进行的科技开发、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含合作研究、科技成果申报、奖励申报及知识产权申报)、各级各类合作研究申报等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审批程序除按《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执行外,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还须由分管科研和科技开发的校长会审。横向科技合同盖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校长签字章。

纵向科技合同是我校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技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包括计划任务书),由科技处办理并审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盖华南农业大学章和校长签字章。

  2.涉及学校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还须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校长审批。

(二)买卖、建设工程等合同

  1.建设工程类合同,包括设施修建、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类工程合同,由职能部处依照学校制度审核,经审计处、合同管理岗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校长审批。

  2.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由职能部处依照学校制度审核,财务处、合同管理岗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

  3.借款合同,由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经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核准后报校长审批。

  4.软件、仪器设备等采购类合同,由职能部处依照学校招标投标制度审核,办理对外签订合同有关事宜;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仪器设备,经合同管理岗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校长审批。

各学院教师科研项目需要进行仪器设备采购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联合办学合同

研究生、本科及继续教育等层次联合办学合同分别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由分管校长核准后报校长审批。联合办学合同中涉及经费分配分成的还须经财务处审核,由校长审批。

(四)人事管理合同

人事管理(包括出国留学协议等)合同,须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五)国际合作交流合同

国际合作交流合同应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校长审批。

第七条  在合同中,需公开学校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的,须经财务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把学校银行账号填入合同。

第八条  学校内部所属部门、学院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部门、学院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

(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违反校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55号)同时废止。